「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鴻薇、林沛祥等19人提出《投資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修正,針對現行條文僅就「裁判解任董監事」未明確涵蓋「已卸任」董監事而生的法界爭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項,使解任規定的適用對象更明確。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釐清投保機構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解任訴訟的法律依據,貫徹董監失格制度的公益目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投保機構及相關公司股東。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將解任適用對象明確擴及已卸任董監事)、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七項(配合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對已卸任董監事的規範漏洞、確保公司與股東權益、貫徹失格制度公益目的;疑慮:對已卸任者解任的實益與法律效果、適用範圍是否過廣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條文有多個版本併案審查,可比對各版本在適用對象與啟動時點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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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林沛祥等19人,為確保公司及其股東權益,貫徹董事及監察人失格規定之公益目的,爰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保護機構得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惟同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雖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但並未提及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引發法界諸多爭議。
二、為確保公司及其股東權益,貫徹「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董事及監察人失格規定之公益目的,爰提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之一第七項。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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