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2190000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林楚茵等17人提出《投資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投保機構得對董監事提代表訴訟與裁判解任的不法態樣,從原本操縱市場、內線交易,增列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並把啟動解任訴訟的時點明定為「檢察官起訴」時,取代原本語意模糊的「發現」。
能幫助到什麼
擴大可訴的不法類型有助於加強投資人保護,明定起訴時點則可減少實務認定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投保機構及投資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相關項款,擴增可提代表訴訟與裁判解任的不法態樣(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並將啟動解任的時點由「發現」修正為以檢察官起訴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保護態樣、落實公司治理、以起訴為時點增進明確性與即時性;疑慮:尚未確定有罪前即可啟動解任是否影響當事人權益、認定標準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失格事由與啟動時點是本案核心,可與同會期另案併同檢視文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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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為發揮證券期貨投資人保護機構之職能,擴大增列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之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態樣,並明定以檢察官起訴為保護機構啟動裁判解任權之時點,以完備法規明確性。爰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僅針對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操縱證券及期貨市場、內線交易等行為時,授權保護機構得以對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態樣過於侷限,實對投資人保護不足,故擴大增列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態樣,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全發展,合乎本法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
二、本法保護機構之裁判解任權具公益色彩,為有效、即時發揮保護機構之職能,應在不法情事發生時立即啟動代表訴訟機制。然現行本法以保護機構「發現」有不法情事時得以提出解任訴訟,文字語意模糊恐造成認定爭議。實務上保護機構在檢察官起訴之時,即啟動解任訴訟機制,故酌作文字修正以臻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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