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5180000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將董監事財報不實、背信等不法行為列為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事由,並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提案指110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後相關訴訟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業務增加,需充實經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因應訴訟業務增加而強化保護機構經費,並更明確規範董監事不法的訴訟事由。
主要影響對象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證券期貨投資人與投保中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列舉不法訴訟事由)、第二十條(經費來源)、新增第四十條之一(過渡適用)、第四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合審理制度變動充實經費、明列事由有助投資人保護;疑慮:關注解任認定標準與訴訟範圍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證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文字相近,可對照提案背景與經費條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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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為加強投資人保護及促進證券與期貨市場健全發展,提供公平安全之交易環境,考量一百十年七月一日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後,本法所提起相關訴訟係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增加實有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明列董事或監察人不法行為(如財務報告不實、背信等),為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事由,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支應未來業務需求,爰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亦屬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情事,不論渠等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有予以解任之必要,爰修正將違反該等行為之情形明文列舉為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為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爰除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三、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四、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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