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旨在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擴大稅賦優惠適用範圍,鼓勵民間企業積極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推行促進全國國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目前,民間企業舉辦的體育活動無法享有同等的稅賦優惠,影響整體運動產業的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民間企業參與體育活動的積極性,鼓勵企業推動全民健康運動,進而提升民眾運動消費之支出。這將有助於推行全民運動風氣,促進運動產業多元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的是民間企業、體育團體、全國國民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擴大稅賦優惠適用範圍,包括民間企業發起之體育活動以及促進全民健康之運動推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可以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體育活動,推動全民運動,提升民眾運動消費之支出;疑慮:修正條文可能會對國家稅收收入產生影響,同時也需要考慮如何確保企業的參與是真正為了推動全民運動,而不是僅僅為了享受稅賦優惠。
政治雷達小叮嚀
需要密切關注修正條文的實施情況,確保其真正達到推動全民運動、促進運動產業多元發展的目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鑒於我國觀賞型及參與型之運動賽事或活動人數,以提升民眾運動消費之支出皆有待提升。基於推行全民運動風氣理念,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鼓勵民間企業積極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及推行促進全國國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體育團體舉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然而,若由民間企業自行發起的體育活動,卻無法享有同等的稅賦優惠,導致民間企業參與體育活動的誘因不足,進而可能影響整體運動產業的發展。
二、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亦明文規定,國家對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推行員工體育活動、興設運動場館或提供運動器材用品、購買運動賽事門票等,可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措施。但對於企業推廣促進全民健康的體育活動,卻未納入稅賦優惠範疇,使企業缺乏足夠的誘因投入資源推動全民運動,這與政府積極倡導提升國民健康的政策目標有所不符。
三、綜上,為提升民間企業參與體育活動的積極性,並鼓勵企業推動全民健康運動,有必要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的條文,擴大稅賦優惠適用範圍,使民間企業發起之體育活動以及促進全民健康之運動推廣均能享有稅賦優惠,藉此促進運動產業多元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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