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要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配合《運動部組織法》三讀,把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同時提高盈餘公益回饋比例、強化賽事公平的刑事處罰,並刪除部分重複的行政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基層、偏鄉、女性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運動發展可獲不低於15%盈餘專款挹注,並要求公開使用範圍以提升透明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運動員與賽事相關業者、運動部及受補助的弱勢運動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運動部)、第8條(盈餘不低於15%專供特定體育用途並公開)、增列利誘妨害賽事公平的刑事處罰,刪除未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益回饋透明度與賽事公平刑責、與運動部改制接軌;疑慮:刪除配合調查的行政罰鍰是否削弱查緝工具、盈餘比例與用途分配是否合理,各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運動部成立連動,主管機關與罰則調整建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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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為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部設置法,將運動彩券業務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並為強化運動彩券盈餘公益回饋之比例,健全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之刑事處罰規範,刪除重複處罰之行政罰鍰條文,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立法院已於114年三讀通過《運動部組織法》,原由教育部主管之運動業務,將由新設運動部承接,爰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之名稱,以符合法制一致性,避免執行混淆。
二、修正第八條,除維持現行盈餘應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規定,為促進體育平權與扶助基層、偏鄉、女性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爰明文規定應撥列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盈餘,作為特定體育發展用途,並應公開公告使用範圍與對象,提升社會信任與資源落實透明度。
三、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另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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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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