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李柏毅等17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重點是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把「利誘」方式妨害賽事公平納入刑責,並增訂加重結果犯規定,同時調整共犯文字表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填補現行法只處罰強暴、脅迫、詐術而未涵蓋利誘的漏洞,使打擊操控運彩賽事的刑責更完整,維護賽事公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職業與業餘運動員、球團、運彩相關業者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列「利誘」為妨害賽事公平的態樣,並增訂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三人以上」改為「三人以上共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刑責一致、杜絕簽賭操控賽事、維護運彩公信力;疑慮:刑度與罰金高低是否相稱、不同法規間競合適用如何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屆有多案修正運彩條例同一條文,建議併同比較各版本的刑度與構成要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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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我國運動競技賽事過去曾多次受到簽賭集團介入,以威脅、利誘等不同形式影響賽事公平性,甚至有為操控比賽成立球團之紀錄。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並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二十一條,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增列以利誘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亦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三項與刑法相關規定,增訂因第一項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刑責
二、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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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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