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主要目的是提高社會住宅供給給經濟弱勢者的比例,滿足其居住需求,並解決高房價帶來的生活壓力。同時也調整弱勢者身分認定條件,放寬至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即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經濟弱勢者,特別是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解決其居住問題;同時也有助於緩解高房價帶來的社會問題,如少子化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濟弱勢者,特別是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及政府的社會住宅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提高社會經濟弱勢者比例、放寬弱勢者身分認定條件、訂定社宅用地最低比例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社會住宅供給,滿足弱勢者居住需求,解決高房價問題;疑慮:可能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影響房價市場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平衡社會住宅供給與財政負擔,並關注市場機制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謝龍介、羅廷瑋、林沛祥、游顥等17人,有鑑於我國房價居高不下,高房價與薪資成長停滯使居住正義成為我國備受討論議題,並衍生出人口流失與弱勢者經濟負擔加劇等問題,甚至是少子化等國安危機,為發揮社會住宅作為滿足民眾及社會弱勢者住房需求之功能,緩解高房價帶來的生活壓力,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提高社會住宅應提供給社會經濟弱勢者比例,滿足其居住需求。
二、鑒於我國少子女化及養育子女成本提高,將原規定弱勢者身分且須「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改為一人。
三、為儲備社宅用地,列為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土地,應訂定最低比例供主管機關作為興辦社會住宅使用。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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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住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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