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張現行對洩密予「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與洩密予「外國」刑度相同、未依危害程度加重,並指公務人員未依規定函請特殊查核卻無處罰,為國安漏洞,盼強化國安法制。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期望透過加重洩密刑度與補足查核罰則,強化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嚇阻,保護國家機密與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國家機密的公務人員、機關首長、情報相關人員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含依洩密對象區分加重刑度、增訂未依規定辦理公務人員特殊查核之處罰等)。逐條內容原案說明欄從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危害程度差異化加重刑責可提升嚇阻力、補足查核制度漏洞;疑慮:刑度加重幅度與構成要件的明確性、是否涉及政治指涉等仍待討論。本案說明欄含對特定政黨的政治性陳述,屬提案方立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國安法制有多案併進,建議與其他國安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案一起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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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09,2025-05-1
交付審查2025-05-09,2025-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進步黨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現行國家安全法規範密度不足,洩密予「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者之刑度,與洩密予「外國」者之刑度相同,未考量對國家安全影響程度不同而加重處罰,難以有效嚇阻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此外,現行公務人員或機關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未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公務人員之特殊查核,竟未有任何處罰,實為國家安全重大漏洞。為強化國安法制,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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