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放寬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的申請時間,並規定運轉執照已屆滿的核電廠經主管機關確認設施安全無虞後得申請運轉執照。提案者以未來用電需求成長、電價與環境污染為由主張保留核電延役選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已屆期或除役的核電機組在符合安全確認後有申請延役或重啟的法律空間,提案者期望增加能源調度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用電的民生與產業、核電廠所在地居民,以及核安會等能源與核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將換照申請改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並增訂已屆滿執照之核電廠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得申請運轉執照等規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用電成長、電價與空污壓力,賦予能源調度彈性與核電延役選項;疑慮:核安審查能否充分把關、已屆滿機組重啟的安全與程序、與非核家園政策方向的關係仍有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能源與核安相關修法可關注安全審查機制與決策程序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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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5-09,2025-05-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09,2025-05-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5-09,2025-05-1
三讀2025-05-09,2025-05-1
黨團協商2025-05-12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未來國內用電需求持續提升,依據經濟部能源署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推估2030年全國用電量將成長12到13%,而AI科技用電需求,到2028年也將成長到224萬瓩,較2023年成長8倍。惟核三廠一號機已於113年7月除役,二號機也將於114年5月除役,考量國內電價已連續三年調漲,民生企業早已不堪負荷;火力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所造成的空氣和環境污染,亦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環境安全,為賦予政府更加彈性之能源調度手段,及解決電價上漲以及環境污染問題,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能源署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推估2030年全國用電量將成長12到13%,而AI科技用電需求,到2028年也將成長到224萬瓩,較2023年成長8倍。雖現已規劃新建燃氣機組補組電力缺口,新機組實際上線時間仍存在變數,在變數排除前,也應思考核電延役選項。
二、核三廠一號機已於113年7月停機、二號機運轉執照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三、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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