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提案委員主張因應淨零碳排與AI產業帶動的用電需求,核電廠運轉執照已屆滿最長四十年有效期間者,得經安全性評估無虞後延長。立法說明並提出將「非核家園」目標調整為「零碳家園」的政策方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已屆四十年運轉期限的核電機組在通過安全評估後可申請延役,主張者認為有助於穩定供電、滿足產業與民生用電並接軌國際低碳能源趨勢。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用電戶、能源與AI相關產業、核電廠周邊居民及核能監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刪除或放寬運轉執照最長四十年的限制,增訂屆期機組經安全性評估無虞後得延長運轉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核能屬低碳能源、可穩定供電並回應AI產業用電與淨零目標,國際多國重啟或延役核電;疑慮:核安風險、核廢料最終處置未解,以及與現行非核家園政策的衝突。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案併行,建議對照各版的延役條件與安全評估要求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