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2430000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5-05-1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提案委員主張因應2050淨零排放並兼顧用電需求,引美法韓增加核能發電與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為據。草案擬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已屆期核電廠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可再申請運轉執照,主張者認為有助於恢復政府調節能源供應配比的彈性並兼顧淨零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用電戶、能源產業、核電廠周邊居民及核能監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增訂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能源穩定與減碳、回應以核養綠公投民意、恢復能源配比彈性;疑慮:核安與核廢料問題、與非核家園政策的衝突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屆期後仍可再申請」,建議與其他第六條版本比較申請時點與安全確認門檻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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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25,2025-04-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4-25,2025-04-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09,2025-05-1
三讀2025-05-09,2025-05-1
黨團協商2025-05-08
黨團協商2025-05-12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等21人,有鑑於實現「2050淨零排放」國際目標並兼顧用電需求,美國、法國及南韓等國家皆決定大幅增加核能發電量,且「以核養綠」公投亦顯示多數國人認同核電對於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性。惟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已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彈性。考量我國能源穩定及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國際目標並兼顧用電需求,美國、法國及南韓等國家皆決定大幅增加核能發電量,並同時致力於研發更安全之技術,尤其美國更在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9)重申,2050年前計畫將核能發電量增加至目前的3倍,而英國、法國和日本皆明確表示跟進。
二、回顧我國民意,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結果顯示國人多能認同核電的重要性,為兼顧能源穩定及降低碳排,不宜逕將低碳排之核能排除在外。
三、惟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導致現有核電機組經確認後符合重新商轉條件,亦無從提出延役申請,實不利於國內經濟發展及邁向「淨零碳排」目標。
四、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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