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提案委員主張因應2050淨零排放並兼顧用電需求,引美法韓增加核能發電與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為據。草案擬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已屆期核電廠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可再申請運轉執照,主張者認為有助於恢復政府調節能源供應配比的彈性並兼顧淨零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用電戶、能源產業、核電廠周邊居民及核能監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增訂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能源穩定與減碳、回應以核養綠公投民意、恢復能源配比彈性;疑慮:核安與核廢料問題、與非核家園政策的衝突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屆期後仍可再申請」,建議與其他第六條版本比較申請時點與安全確認門檻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