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明訂機關首長應確保單位職場場域友善、負有確保職場友善之責任。提案理由是近年多起公務體系職場霸凌情事,顯示職場環境保障有待加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以法律明定機關首長維護友善職場的責任,作為防治公務體系職場霸凌的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公務人員、各機關首長、公務人員保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增訂機關首長負有確保業務執行場域友善之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務體系職場霸凌情事頻傳,宜明訂首長確保職場友善之責任;疑慮:與其他版本內容重疊,責任的具體內涵與執行標準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條同時有多位委員提出近似版本,審議時常會併案處理,可一併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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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09,2025-05-1
交付審查2025-05-09,2025-05-1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有鑑於近年陸續發生多起公務體系職場環境霸凌之情事,顯見我國公務體系職場環境保障有待加強。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應確保單位職場場域友善,確保職場友善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增訂機關首長負有確保業務執行場域友善之責任。(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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