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擬將社會住宅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由40%提高至50%以上,並放寬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之認定標準,以解決高房價及租金問題,滿足弱勢民眾及年輕家庭之居住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年輕家庭獲得更多社會住宅租賃機會,減輕居住壓力;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提供友善生養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年輕家庭及可能申請社會住宅之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由40%提高至50%以上,並放寬「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之認定標準為「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大學尚未畢業之同居子女」。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社會住宅比例有助於滿足弱勢民眾需求,放寬認定標準可協助年輕家庭;疑慮:提高比例可能增加財政負擔,放寬標準可能增加認定複雜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財政可行性及執行面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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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羅廷瑋、謝龍介、游顥等19人,有鑑於房價及租金高漲,弱勢民眾仰賴社會住宅之需求提升,而現行《住宅法》第四條僅規定,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顯有不足,應提升為百分之五十以上;另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提供友善生養環境及居住正義,應放寬「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二人」之經濟及社會弱勢規定,以減輕年輕家庭居住壓力,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針對《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符合社會住宅保留比例提供之弱勢對象,其中第三款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回顧立法沿革,民國100年制定時,原本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後於112年修正降低門檻為現行規定,修法理由亦引述為因應生育率下降,營造友善居住環境並減輕育有子女家戶的負擔,遂予以放寬。有鑑於我國生育率持續探底,113年總生育率已降至0.89,全年新生兒數僅134,856人。因此本款「育有二人以上未成年子女」之規定,應予放寬為「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大學尚未畢業之同居子女」。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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