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旨在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作為獨立監督機關,負責統籌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宜。這是為了落實憲法法庭判決,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加強個人資料保護,保障民眾隱私權,同時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能夠提供更好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讓民眾感到更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個人資料相關的民眾、企業和政府機構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制,設置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設立獨立監督機關能夠加強個人資料保護,保障民眾權益;疑慮: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可能會增加政府支出,同時需要確保委員會的獨立性和中立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需要關注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確保其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同時避免受到外界壓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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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發文2025-06-02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鑒於數位科技應用與數位經濟之高度發展,國際社會近年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議題逐漸重視,國內實務近期因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詐欺案件頻傳,以及相關新興科技應用發展引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議題,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制與應有之組織建構亦有相關倡議與討論。為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所揭示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設置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組織性質。(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委員免職或免兼事由。(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開會期程、主席之代理及決議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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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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