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葉元之、林沛祥等20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2024年底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將利誘、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等態樣納入並加重刑責,並刪除與刑法重疊的行政罰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彩條例的妨害賽事公平刑責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並避免行政罰與刑事處罰重複,維持法制安定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球團經營者、運彩業者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增訂利誘等態樣並提高刑責、增設加重結果犯;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三人以上」改為「三人以上共同」,並刪除未主動配合調查的行政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規刑責一致、符合一事不二罰原則、杜絕人為操控賽事;疑慮:刪除行政罰後對配合調查的督促力是否減弱、刑事程序能否替代行政管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主張刪除行政罰回歸刑法,與其他保留行政罰的版本立場不同,建議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