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葉元之、林沛祥等20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2024年底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將利誘、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等態樣納入並加重刑責,並刪除與刑法重疊的行政罰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彩條例的妨害賽事公平刑責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並避免行政罰與刑事處罰重複,維持法制安定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球團經營者、運彩業者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增訂利誘等態樣並提高刑責、增設加重結果犯;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三人以上」改為「三人以上共同」,並刪除未主動配合調查的行政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規刑責一致、符合一事不二罰原則、杜絕人為操控賽事;疑慮:刪除行政罰後對配合調查的督促力是否減弱、刑事程序能否替代行政管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主張刪除行政罰回歸刑法,與其他保留行政罰的版本立場不同,建議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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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等20人,基於競技運動之公平性為國家整體運動產業發展之基石,而現行法規對以非法手段干預比賽公正性之刑責尚未臻完備,《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已明確規範妨害競技公平之行為,亦針對強暴、脅迫、詐術、利誘、三人以上之共犯結構提高刑責。鑑於運動彩券同屬於運動產業的一環,為確保相關法規之刑責一致,並維持法安定性。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杜絕人為操控運動競技賽事,確保比賽公平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4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旨在防止簽賭影響運動賽事之公平性。修法背景之一是過去職棒賽事中曾發生簽賭案件,該次修法明定,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基於競技運動之公平性對運動產業發展至關重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已針對妨害競技公平的行為明確訂立刑責,並對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加重結果犯的情形加重處罰。鑑於運動彩券同樣屬於運動產業的一環,為確保相關法規的處罰標準與刑度一致,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公信力,防範人為操控,確保比賽公平性。
三、針對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之規定,有鑒於《刑事訴訟法》已設有相關強制處分規範,且隱匿或抗拒行為亦受《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等規範約束,涉及抗拒公務執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及偽證罪等行為,均有相應刑事處罰規範可資適用。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應區分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爰刪除該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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