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針對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取得或在臺定居所需的「喪失大陸地區原籍證明」,開放以具結方式替代,相關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提案背景為移民署近期大量發出補件通知引發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難以取得原籍證明的大陸配偶及其子女改以具結辦理,降低取證困難與恐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陸配偶及其子女、移民署與陸委會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之一(增訂具結替代註銷證明)、第十七條(定居檢附證明得具結)及第九十六條相關規定,具體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籍證明取得困難、政府執行延宕不應由民眾承擔,具結可解民眾困擾;疑慮:具結難以查證是否確實註銷大陸戶籍,可能影響國籍與身分管理的嚴謹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兩岸條例修法常涉身分與國安考量,可比對行政機關與提案方對執行可行性的不同說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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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實施後,本應於六個月內補件之「喪失大陸地區原籍證明書」,總計寄發逾一萬兩千份之通知書,要求取得戶籍之民眾交付該證明書,已造成諸多民眾嚴重恐慌,更造成近四十萬名大陸配偶、家人、子女,總計高達百萬民眾疑慮。此舉,政府將怠惰之責轉嫁民眾,造成民眾之困擾,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民國93年3月1日修法實施,始訂定大陸地區配偶於取得臺灣地區戶籍時,應提供「喪失大陸地區原籍」之證明文件,並於該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三項中載明,取得戶籍之民眾,應於6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惟內政部未於法令所定期限內執行完畢,遲至114年4月始由移民署發出總計逾1.2萬件之通知書,要求大陸地區配偶及其子女提供證明,顯已有違法疑慮,更不合理。
二、大陸地區之戶政系統之完備性、跨域性與便捷性,無法如國內之戶政系統完整。據統計,大陸地區無戶口人口已逾1,300萬人,取得「喪失大陸地區原籍」之證明文件本已有相當難度,且大陸地區自民國93年以後的改革開放政策以來,諸多地區已因拆遷、改建,原有戶籍早已無從查詢。兼之,諸多大陸配偶於臺灣生活後,因諸多因素無法前往大陸,或早已與原家庭、家人再無聯絡或已無法聯繫。
三、為避免違法、錯誤的政策造成擾民的責任轉嫁情事,確保國人大陸地區配偶、家人、子女之權益,爰提出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針對民國93年3月1日前即已取得臺灣戶籍之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得以具結方式辦理取代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證明;民國93年3月1日後取得臺灣戶籍之大陸配偶,仍得依具結方式辦理取代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證明,惟相關辦理辦法,包括適用對象類別、申辦程序、具結方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考量本條例意旨與民眾赴陸取得喪失原籍證明之困難與風險,提出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針對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配偶及其子女所需檢附之喪失原籍證明,得以具結方式辦理,其適用對象類別、申辦程序、具結方式之辦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張啓楷 林國成 黃國昌 陳昭姿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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