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旨在完善社會住宅的福利服務,確保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國民的居住安全。草案新增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責任,並明定政府應建立弱勢者服務政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有居住需求的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國民,解決其居住安全和福利服務的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居住需求的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國民、社會福利機構和相關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一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社會住宅福利服務、確保弱勢者居住安全;疑慮: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實施辦法和機關責任分工可能存在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實施的可行性和可能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莊瑞雄、郭昱晴等19人,有鑑於社會住宅之興辦是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國民之最後居住安全防線,為完善各項福利服務之提供,爰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法經全文修正,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公布施行,針對包租代管承租戶的福利服務、社會福利機構進駐社會住宅的相關程序及提供社宅弱勢承租戶各項福利服務等規定,仍有不盡完善之處。本修正案於相關福利服務提供的條文,亦增列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責任,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福利服務納入立法意旨。(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政府應建立弱勢者服務政策,就採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方法之承租者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並藉以彌補疑慮,提高業者、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房屋所有人投入此項模式之意願。(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社會住宅之社會福利附屬設施項目、規模、徵選、參建與補助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四、社會住宅租住對象的福利服務,其內容、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之實施辦法由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五、明確化非營利私法人之租金訂定以及其轉租對象之租金訂定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六、限縮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的範圍,並要求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住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