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葛如鈞、蘇清泉、廖偉翔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26條。針對民間企業自辦體育活動因非屬體育團體而被排除於優惠之外的情形,將運動事業舉辦的賽事門票納入免徵營業稅,並把捐贈全民運動賽事或活動的費用納入所得稅優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間企業自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可望比照體育團體享有門票免營業稅,捐贈全民運動賽事的企業也可望取得所得稅優惠,提升企業參與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辦運動賽事的民間企業與運動事業、捐贈企業及參與全民運動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24條將運動事業舉辦之賽事或活動門票納入免徵營業稅;第26條將捐贈於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費用納入所得稅優惠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優惠把民間企業排除在外誘因不足,擴大適用可促進全民運動與產業多元發展。疑慮:擴大免稅與捐贈優惠涉及稅式支出,適用對象認定與公平性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廖偉翔另案(第24、26條)方向相近,併案審查時可比較兩版在適用對象用語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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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蘇清泉、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透過稅賦優惠等方式來促進運動產業,惟民間企業自辦的體育活動卻因其非屬於體育團體而被排除在外,影響民間企業對體育活動的參予度。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運動事業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納入門票免徵營業稅規定,並將捐贈於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費用,納入享有所得稅法之優惠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民間企業卻因非屬體育團體,未能適用此法,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將運動事業同樣納入門票免徵營業稅規定。
二、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等,享有所得稅法之優惠,惟並未包含促進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及國人健康,特將其納入適用範圍。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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