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9380000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立委李坤城、羅美玲等16人提案,制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設立具獨立性的個資保護機關。提案參酌歐盟、日本、韓國等多已設置獨立個資保護機關之國際作法,並依個資保護法第一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為個資保護委員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比照國際作法設立獨立個資保護機關,推動相關政策與監督管理。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民眾的資訊隱私、處理個資的公私部門及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依說明規範委員會設立目的、掌理事項、委員人數任期任命與資格、利益迴避、會議決議、幕僚長、聘用人員及編制表等共十一條;條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國際接軌設立獨立機關、落實憲法法庭判決;疑慮:新設機關的員額與預算、組織如何銜接既有體制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原文列出十一條要點,可作為比對各版本組織設計的參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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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發文2025-06-0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羅美玲等16人,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揭示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另歐盟及鄰近之日本、韓國等國多已設置具有獨立性之個人資料保護機關,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政策及執行相關監督管理措施,另我國亦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增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採設置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機制,明定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數位科技應用與數位經濟之高度發展,國際社會近年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議題逐漸重視,國內實務近期因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詐欺案件頻傳,以及相關新興科技應用發展引發之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議題,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制與應有之組織建構亦有相關倡議與討論。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揭示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另國際主要組織或國家(如歐盟及鄰近之日本、韓國等國)多已設置具有獨立性之個人資料保護機關,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政策及執行相關監督管理措施,我國亦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增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採設置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機制,明定該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組織性質。(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委員免職或免兼事由。(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開會期程、主席之代理及決議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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