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配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將原本規定在工會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廠場」的定義與要件,提升到工會法本法層級。判決認為以行政命令限制勞工組廠場工會的要件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故須以法律明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廠場工會的成立要件取得明確法律依據,回應憲法法庭判決,並讓勞工結社權的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辦理。
主要影響對象
各事業單位勞工及欲籌組廠場工會者,以及勞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將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二項關於「廠場」之規定納入本法,明定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要件,並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完善廠場規範;疑慮:廠場要件的具體內容與認定標準仍待釐清,不同版本草案間如何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法律位階提升」修法,可一併留意院內其他相同主題的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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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復議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等16人,鑒於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廠場」之相關規範,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本法明確授權,並於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中足認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考量現行本法施行細則係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完善本法「廠場」之相關規範,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符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要旨,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納入本法規範,恪遵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並完善本法「廠場」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相關規範,以符合勞工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工會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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