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配合教師法及性平三法修正,明確規範教育人員不適任、應解聘免職與不得任用的情形。並補充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行為的處理及通報、查詢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教育人員任用限制與現行教師法、性平法制接軌,補上消極任用資格與通報查核規定,有助校園安全與學生受教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社教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人員及學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解聘免職且終身不得任用)、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議決一至四年不得任用)、第三十一條之二(消極任用資格)、第三十一條之三(通報查詢處理)、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應與性平三法、教師法一致,明確排除不適任教育人員、強化校園安全;疑慮:終身不得任用的嚴厲程度、通報資料利用範圍與當事人申訴救濟,外界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教育人員任用與不適任規範常跨多部法律,建議與教師法、性平三法相關修正一起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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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為維護受教權益與校園安全,配合《教師法》及性平三法之修正,明確規範教育人員不適任之情形,並補充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相關處理機制,使本條例任用限制與現行法制一致,避免規範扞格,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人員應予解聘或免職,且終身不得任用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教育人員應予解聘或免職,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三、教育人員之消極任用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二)
四、主管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就教育人員有消極任用資格之情形,應辦理通報、資料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三)
五、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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