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伍麗華等十六位委員提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因教師法於一○九年修正後,對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的要件與程序已有新規範,本案檢討並調整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等關於教育人員任用限制、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的規定,避免與教師法相互扞格。
能幫助到什麼
讓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修正後的教師法接軌一致,減少法規衝突,使教師解聘、消極資格等規定的適用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教機構及研究機構人員等教育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等條文,調整教育人員任用限制、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規定,使其與教師法第十四至十六條、第十八條銜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與教師法的法規衝突、使規範一致;疑慮:消極資格與解聘要件調整後對當事人權益與程序保障的影響,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兩部法規接軌時,留意不適任處理的門檻與程序是否前後一致、無漏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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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教育人員係指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又教師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該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依違失之不適任情形,就教師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分別訂有不同規範。為避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涉及教師之任用限制等相關規定與教師法有所扞格,並檢討本條例所定教育人員之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相關規定,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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