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比照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第三十一條(除第七款外)情節重大者的姓名或名稱。提案理由是現行條例缺乏公布規定,恐有保障不法者之虞,為求法律一致性而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可公布違反任用消極資格規定的教育人員,增進資訊透明並與兒少權法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教育人員、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以及學生與家長等公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除外)之教育人員姓名及名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公開資訊可保障校園安全、避免不適任者隱匿並維持法律一致性;疑慮:關注公布範圍、個資與名譽權衡及救濟程序是否周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公布個人姓名的條文,可留意是否同時規範認定程序與救濟管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