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401000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比照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第三十一條(除第七款外)情節重大者的姓名或名稱。提案理由是現行條例缺乏公布規定,恐有保障不法者之虞,為求法律一致性而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可公布違反任用消極資格規定的教育人員,增進資訊透明並與兒少權法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教育人員、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以及學生與家長等公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除外)之教育人員姓名及名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公開資訊可保障校園安全、避免不適任者隱匿並維持法律一致性;疑慮:關注公布範圍、個資與名譽權衡及救濟程序是否周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公布個人姓名的條文,可留意是否同時規範認定程序與救濟管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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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陳俊宇等23人,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之規範,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該法第四十九條者之姓名或名稱。目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並無相關規定,以致於違反第三十一條者,其重大情節者因無法公布其姓名,導致該法保障不法之人之嫌。為求法律一致性,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除第七款外之教育人員之姓名及名稱。(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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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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