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291000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參酌109年修正的《教師法》,就教育人員不適任的解聘、免職、不得任用要件、程序與法律效果加以調整,使兩法規定一致並補充消極任用資格及通報查詢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稱可使教育人員不適任規範與教師法接軌,保障各級學校與教育機構受教者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與教育機構的教育人員及受教學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終身不得任用)、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一至四年不得任用)、第三十一條之二(消極任用資格)、第三十一條之三(通報、資料蒐集查詢處理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育人員與教師相關規定應一致以避免扞格、保障受教權;疑慮:不得任用的範圍、通報與資料利用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任用限制的法案可一併留意程序正當與比例原則的衡平。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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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蔡其昌、莊瑞雄等21人,為保障各級學校、各教育機構受教之人之權益,並使教育人員有不適任情形之相關規範與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任用限制等相關規定一致;避免相關規定有所扞格,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酌《教師法》聘任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本條例相關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人員應予解聘或免職,且終身不得任用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教育人員應予解聘或免職,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三、教育人員之消極任用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二)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機構就教育人員有消極任用資格之情形,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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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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