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將祖父母「育孫假」(養育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得留職停薪)由「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提案理由是因應少子化、放寬申請條件以鼓勵生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身為祖父母的教育人員申請育孫假的條件可望放寬,有助分擔家庭育兒照顧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為祖父母的教育人員及其家庭,以及學校人力與代理機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將祖父母養育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育孫假)的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擬比照育嬰假相關規定放寬申請條件(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考瑞典育孫假經驗、減輕育兒負擔、回應少子化、由法律位階保障較穩固;疑慮:放寬留職停薪條件對教學現場人力與代理安排的影響、是否擴及其他職業別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對照現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了解放寬前後的條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羅廷瑋、廖偉翔等24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參考瑞典推出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教師生育的意願。而我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身為祖父母之教育人員得「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惟同法第二項第四款亦明定限於「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辦理,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