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律師法第九條,配合實務運作調整律師證書廢止的處理。明定律師於未加入公會前若有特定情形,由法務部廢止其律師證書,並補充另一款情形的處理方式及強化自律精神的條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未入公會階段的證書廢止程序,補足現行法規對特定情形的處理缺漏,並呼應律師專業自律自治精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規範未入公會前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由法務部廢止證書、補充第八款情形之處理、增列第三項強化自律、原第五項調整為第六項並修正公布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現行法規漏洞、尊重律師自律自治;疑慮:證書廢止的程序正當性與救濟管道是否充分,外界可能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專業證照廢止類修法,可一併查看所引用的母條文(如第五條各款)以理解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為完善現行法規,尊重律師專業自律自治精神,爰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實務運作明確規範:律師於未加入公會前,若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由法務部廢止其律師證書。
二、另針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補充處理方式,明定由法務部為廢止。增列第三項以強化律師自律精神,並調整原第五項為第六項,修正公布日期以符條文查對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律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