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同樣為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關於「廠場」的規定提升至工會法本法層級,新增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要件,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廠場工會成立要件有明確法律依據,落實憲法法庭對工會組織權的保障立場,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籌組廠場工會者及勞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六條之一:將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二項「廠場」規定納入本法,明定獨立人事、預算、會計要件;修正第七條配合援引條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判決、保障勞工團結權並提升法位階;疑慮:廠場要件細節各版本不同,最終認定標準仍待協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與同會期數個工會法版本主題相同,可一併追蹤其併案審查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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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復議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鑒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指出,有關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及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相關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於施行細則中未經工會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以完善本法有關「廠場」之規範,並明確規範所定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之法規範位階,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因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下稱本判決),以工會法施行細則(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工會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相關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本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依照本判決,確立了工會組織受憲法保障,並強調主管機關應透過法律或具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訂定相關規範,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同時,憲法法庭進一步強調,政府未來若對工會組織形式加以限制,應以審慎立法方式進行,避免行政命令恣意干預工會組織權,確保法治國原則之落實,並維護勞資關係之秩序與穩定。
為使廠場工會之相關規範健全,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提升法律位階納入本法規範。以回應憲法法庭對於工會組織權之保障立場,並使勞工團結權的行使更符合憲法精神。(增訂條文第六條之一)
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第七條援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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