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範申挖公路用地回復路面標準及管線機構維護責任,以解決路面凹凸不平及管線安全問題。草案希望落實「路平」期待,保障用路人權益,避免類似高雄氣爆的重大公安災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用路人,解決路面安全問題;也能幫助管線機構明確維護責任,降低公安風險。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新增管線機構申挖路面巡查責任和因違失致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損害的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申挖公路用地回復路面標準和管線維護責任,避免重大公安災害;疑慮:增加施工機關和管線機構的責任和罰則,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和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對施工機關和管線機構的影響,以及是否能有效解決路面安全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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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2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王美惠、賴瑞隆等21人,鑑於公路法中對於申挖公路用地回復路面標準並未確實規範,有違國人對「路平」期待;申挖單位未確實回填造成路面凹凸不平,不僅危及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也會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再者,目前道路中埋設多種管線與孔蓋,103年高雄氣爆一案,係因管線機構施工不當、未盡維護之責,以致發生重大公安災害。經查,管線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缺乏橫向聯繫,主管機關無法確實掌握路面下管線情形,造成防救災害不易。故增列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以避免重大氣爆悲劇重演,爰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103年7月31日晚間高雄發生重大連環氣爆災害,釀成32人死亡、至少5千人生命、健康或財產蒙受損失之重大公安事件。監察院曾於104年提出糾正案,指出政府應確實整握地下管線圖資以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埋設管線之管線機構,應本於「公共事業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職責,加強管線清查、巡檢及檢測業務。故增列管線機構於申挖路面巡查責任,並明訂因管線機構違失,致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損害,或重大公安事故之罰則。
二、另查我國附設之人(手)孔蓋仍未全數下地,以105年4月統計資料為例,台電公司目前仍有675,229個未下地之人(手)孔蓋、已下地僅有271,308個;台水公司下地之人(手)孔蓋僅有88,273個,未下地孔蓋數量高達429,916個。另外,部分管線如消防、瓦斯管線,因具有特殊功能或危險性,無法進行孔蓋下地作業。對於可下地仍未下地之人(手)孔蓋、以及不可下地之特殊管線,其申挖路面後回復實有明訂規範之必要,俾便道路主管機關管理。
三、而我國路面下設置之管線單位至少有:自來水、下水道、瓦斯、電力、郵政電信等,管線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缺乏橫向聯繫,也沒有明確規範,以致道路主管機關管理困難。故新增管線機構與申挖機關(構)對於路面回復、管線維護之權責,以維用路人權益。
四、據上,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保障國人安全,避免再度發生如高雄氣爆之重大公安災害,爰提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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