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路法相關條文,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並區分燃料車輛及非燃料車輛徵收費率,以因應電動車普及趨勢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草案希望解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與實際用途不符的問題,並確保未來電動車納入徵收對象時的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的籌措,解決現行財源短少風險;同時有助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汽車所有人,尤其是電動車用戶和未來可能購車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主要是名稱變更和區分燃料車輛及非燃料車輛的徵收費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電動車趨勢,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疑慮:可能增加民眾負擔,電動車徵收費率制定需謹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各方意見,特別是電動車用戶和相關產業的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2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3人,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七十五條)
二、因應未來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對象,故區分為使用燃料車輛及非使用燃料車輛,且後者之徵收費率應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且增訂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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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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