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7520000

「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3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條文,將社會住宅保留比例對象從「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放寬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以減輕年輕家庭居住壓力,促進生育率。該修正案旨在回應少子化挑戰,打造友善生養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解決他們的居住負擔問題,進而促進生育率的提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放寬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案有助於減輕年輕家庭居住壓力,促進生育率;疑慮:可能增加社會住宅的需求壓力,資源分配需謹慎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案實施後的效果,以及社會住宅資源的分配情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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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廖偉翔、羅智強等18人,有鑑於我國近年來面臨嚴峻的少子化挑戰,民國112年總生育率崩跌至0.87,幾已降至全球最低,顯示民眾對於婚育規劃普遍抱持高度保留態度,其中尤以居住負擔為主要關鍵之一。現行《住宅法》規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為社會住宅保留比例對象,原立法目的除在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亦具鼓勵生育之意涵。然而,在總生育率已遠低於世代更替水準之當下,仍以「二人以上」作為門檻,實已不符現況,亦限制政策實效,參酌德國等提供社會住宅之國家,似也未對子女數量設下門檻。為應對少子化之國安挑戰,並從制度面全力打造友善生養的環境,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二人以上之限制刪除,放寬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以減輕年輕家庭居住壓力,展現政府對婚育友善政策之具體支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得列為社會住宅保留比例對象。回顧其立法沿革,該條於民國100年制定時,原本設定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其立法理由即指出,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並鼓勵生育,爰納入該項規定。至112年再次修正,將人數門檻下修為「二人以上」,修法理由亦引述我國總生育率長期下降的統計趨勢,為營造友善居住環境並減輕育有子女家戶的負擔,遂予以放寬。惟時至今日,雖政府推動各項友善生育政策,但生育率持續探底,112年總生育率已降至0.87,全年新生兒數僅131,745人。在此人口危機愈趨嚴峻之情勢下,仍將社會住宅優先保留對象限定於「育有二人以上未成年子女」者,實與社會現況脫節,亦難發揮實質鼓勵生育之政策效果。
二、以德國為例,根據德國聯邦住房、都市發展暨建設部(Federal Ministry for Housing, Urban Development and Building)編印之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手冊,申請人於申請社會住宅前,須先取得「低收入戶住房證」(Wohnberechtigungsschein, WBS)。該手冊明列,倘若申請人育有子女,應檢附child/children(子女)之出生證明,作為家庭成員與資格認定之依據。由此可見,德國社會住宅制度並未對子女數量設下門檻,僅育有一名子女即符合相關申請條件,制度設計重點在於家庭實際負擔與需求之認定,而非以子女數量作為排除標準,實值得我國作為立法參考。
三、為強化對育兒家戶之支持,並配合當前我國人口結構與生育現況,爰提出本次修法,將該款條文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以提升政策涵蓋面與鼓勵生育之實質誘因,建構更具彈性與包容性的社會住宅支持體系。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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