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陳素月、伍麗華、王世堅等17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部成立把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並把利誘與意圖營利納入妨害賽事公平態樣、加重處罰,同時刪除與刑法重疊的行政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運彩業務由運動部主管,並加重對以營利為目的操控賽事者的刑責,維護運彩公信力與賽事公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球團、運彩主管機關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增列利誘與意圖營利態樣並加重處罰、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改為「共同」並刪除相關行政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主管機關、加重營利性操控刑責、符合一事不二罰;疑慮:刪除行政罰後督促配合調查的力道、刑事程序替代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個運彩修正案高度相似,建議查閱併案審查紀錄了解最終整合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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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世堅等17人,鑒於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成立運動部有關之七案組織法案,為配合運動部推動運動產業之業務,擬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調整為運動部,以明權責;同時有鑑於我國近年運動彩券風氣日漸盛行,惟配合賭局操控賽事打假球事件時有所聞,嚴重影響比賽之公信,也為民眾所不齒,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並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競技賽事之公平性,擬加重干涉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罰則,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原隸屬於教育部體育署之運動彩券業務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以配合新成立之運動部「推動運動產業業務」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將利誘與意圖營利納入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違法行為態樣,並對具營利之不法意圖者加重處罰,同時刪除未主動配合調查等行政罰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以貫徹一事不二罰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將原條文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之文字改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並刪除未主動配合調查等行政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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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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