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條文,提高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社會住宅比率至50%,並新增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之申請資格,以照顧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解決居住需求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及其法定代理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條文,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社會住宅比率由40%提高至50%,並新增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之申請資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照顧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落實居住正義;疑慮:提高社會住宅比率可能增加財政負擔,申請資格新增可能造成申請流程複雜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財政負擔與申請流程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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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7人,鑑於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房租類年漲2.56%,漲幅較上月持續擴大,房價居高不下除了影響青年之外,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更是帶來極大衝擊,也使得社會住宅需求量不斷攀升。惟目前現行住宅法關於社會住宅之相關規範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障明顯不足,為照顧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落實居住正義並促進社會和諧及公平,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政府推出八年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之計劃,使得社會住宅數量大幅增加,為顧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居住需求,擬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社會住宅比率由百分之四十提高至百分之五十,以照顧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
二、目前各縣市社會住宅出租之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若不符合現行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各款之資格,即無法申請,對於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之保障明顯不足。為照顧弱勢族群並促進社會和諧及公平,擬於第二項新增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之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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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住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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