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與同會期其他版本相同,為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關於「同一廠場」的定義與要件提升至工會法本法,並配合稅籍登記規則修正用語。判決認原規定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廠場工會成立要件取得法律依據,符合憲法法庭判決,並明確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要件。
主要影響對象
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籌組廠場工會者及勞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增訂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各項要件,配合「營業登記規則」改為「稅籍登記規則」,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判決與法律保留原則、提升廠場規範法位階;疑慮:各版本要件細節不一,整合後的認定標準仍待協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同主題有多個委員版本,建議並列比對各版本的廠場要件文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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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復議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有關「同一廠場」之定義與要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是以,為符合該判決宣示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臻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工會法於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二、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茲因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相關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工會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三、另,考量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係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廠場」之規範,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修正草案。
四、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暨修正廠場工會要件:增訂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定義,並明確規範所定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之法規範位階,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五、另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工會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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