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將董監事的證券詐欺、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行為列為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並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增訂過渡與施行規定。目的是完備訴訟制度、促進公司治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投保中心更明確地對不適任董監事提起訴訟,並有更穩定的業務經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證券期貨投資人與投保中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列舉不法訴訟事由)、第二十條(經費來源納入歷年基金孳息賸餘)、新增第四十條之一(過渡適用)、第四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明列事由與擴充經費有助投資人保護;疑慮:關注解任認定門檻與過渡適用的法律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部分條文」版較單條版涵蓋更廣,閱讀時留意過渡條款對進行中案件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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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為完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等,爰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亦屬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情事,不論渠等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有予以解任之必要,爰修正將違反該等行為之情形明文列舉為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為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爰除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三、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四、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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