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提案指我國工會組織率偏低且廠場工會成立屢受限制,並引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對「同一廠場」定義的判決。修法方向擬引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廠場的定義,並下修組織工會的連署門檻至15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工會成立門檻並釐清廠場定義,回應勞工結社自由與工會組織率偏低的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受僱勞工、企業與廠場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引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對「同一廠場」的定義以補充廠場認定,並將組織工會的連署門檻下修至15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保障結社自由、提升工會組織率;疑慮:有意見關注門檻下修對企業營運與勞資協商的影響及定義一致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組織門檻與定義的修法,可留意不同勞動法規間用語的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牛煦庭等16人,有鑑於我國工會組織率低落,根據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我國自2013年至2022年工會組織率僅從7.4%緩升至8.0%,2023年甚至不升反降回到7.9%,相較鄰近日韓最新統計分別有16.3%與14.2%,我國工會組織率實屬偏低。另在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受阻的情況下,廠場工會成立也屢受打擊,自2019至2024年第三季,廠場工會數量僅從24家上升至34家。且勞動部仍研議要求廠場應具備獨立之人事、預算與會計使得成立廠場工會,導致總公司得以透過不將人事、預算編列權限下放的方式,即得限制工會成立。將造成資方擁有手段解散工會,違背工會應屬「勞工結社自由」以守護勞權之意旨,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工會成立人數門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稱「同一廠場」,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者,以為判斷。
二、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同一廠場」之相關規定,並未經本法明確授權,然施行細則對於「廠場」定義卻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違,爰引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解釋進行補充,並避免對廠場工會成立要件之過度限制。
三、根據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我國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在2022年為623千人,2023年卻降至617千人。又因經濟部《202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我國就業人數近8成於中小規模企業工作,爰擬下修組織工會之連署門檻至15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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