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6720000

「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提案理由指現行第四條禁止警察及消防人員組織及加入工會,欲鬆綁此限制,明定警察與消防人員得依法組織及參與工會,並賦予相應的勞動協商權利與機制。原文未提供逐條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警消人員可依法組織與參與工會,提案方認為有助於透過集體協商改善其工作條件與職業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警察與消防人員,以及內政、勞動等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原文敘明欲修正第四條鬆綁警消組工會限制、並修正第六條賦予相應工會及協商機制,未提供具體條文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保障警消勞動權益並改善工作條件;疑慮:警消的特殊職務性質與爭議行為界線、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可能被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涉及特定職別的工會權鬆綁,建議查閱完整條文了解協商權的範圍與限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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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18人,鑒於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享有集會結社自由,此項權利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價值與普世原則。然現行之工會法第四條,迄今仍明定禁止警察及消防人員組織及加入工會,此一規定致使警消人員的勞動權利與相關保障無法獲得完整的實踐,亦難以透過集體協商及勞資對等協調機制,合理表達工作上之訴求與爭取應有之勞動條件改善,已然不符現代民主社會對基本人權與勞動保障之普遍認知與期待。尤其警察及消防人員長期以來工作性質特殊,工作時數長且面臨高度的職業風險,經常處於危險、緊急且勞動環境惡劣之情境,導致職業倦怠、健康損害及權益受損等情況屢屢發生,甚至衍生諸多勞資爭議與訴求表達困難之問題。為有效提升警消人員的職業保障及工作安全環境,亦使其能以合理且制度化的管道提出並解決各項勞動議題,回應警消人員之合理權益保障訴求。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警察及消防人員得依據本法相關規定合法組織及參與工會,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並賦予警消人員適當之勞動協商權利與機制,藉此改善警消人員的工作條件,進一步提高其工作士氣與服務效率,達成雙贏之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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