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有關「廠場」的規定已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於該年5月屆滿兩年失效。本案擬修正《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將廠場認定要件明定於母法,避免行政機關以不當獨立性連結過度限制工會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填補違憲失效後的法律空缺,使廠場認定有明確的母法依據,並保障勞工結社與組織工會的自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企業內各廠場員工、工會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將廠場認定要件納入母法規範;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明確認定標準、保障結社自由;疑慮:部分意見關注認定要件寬嚴及對工會組織運作的實際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回應違憲判決的修法,可留意要件明確性與結社自由的兼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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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已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於本年5月屆滿兩年失其效力。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廠場之認定要件,並避免行政機關以不當之獨立性連結過度限制工會發展結社之自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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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工會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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