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配合運動部成立把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增訂利誘態樣、意圖營利要件、加重結果犯,同時刪除與刑法重疊的行政罰,第一條也增列主管機關政策推動定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彩條例的妨害賽事公平規範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明確主管機關,並彰顯本條例兼具財政與運動政策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球團、運彩主管機關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增列主管機關政策推動定位;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增訂利誘、意圖營利、加重結果犯與未遂犯規定並刪除行政罰;第二十一條之一刪除隱匿或抗拒調查的罰鍰,統一納入刑事體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制一致、明確主管機關、加重組織化操控刑責;疑慮:刪除行政罰後的督促效果、與保留行政罰版本立場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部分條文」修正範圍較廣,建議與只改個別條文的版本對照看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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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鑒於運動彩券制度關係我國體育發展資源與賽事公信力,為防範不法勢力干預賽事結果、強化刑事處罰規範、健全法制一致性,並刪除與刑法重疊之行政罰規定,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運動彩券制度為政府穩定挹注體育發展基金之主要來源,其投注賽事之公平性,直接影響民眾信任及參與意願。爰為強化對操控賽事等不法行為之嚇阻力,明定以「利誘」方式妨害賽事公平者之刑責,補足現行法僅列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之不足。
二、為加重打擊具有營利動機或組織化之操控行為,增訂「意圖營利」構成要件,並對該等行為處以較高刑度及罰金,以防制職業性賭博操盤、跨境投注配合操賽等新型態犯罪模式。
三、針對上述行為若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增設「加重結果犯」條款,導入重刑責任,並同步修正未遂犯條款,使責任體系更為完整。
四、原條文對不配合檢調調查之從業人員處以行政罰鍰,性質與刑事偵查責任處理重疊,為避免重複處罰與法律適用疑義,爰予刪除,並改為「依法追究刑貴」,與《刑事訴訟法》體系一致,提升法制清晰性與嚴肅性。
五、第二十一條之一所規範者為職務犯罪,現行條文已明定刑事處罰機制,惟其第四項再以罰鍰處罰「隱匿或抗拒調查」之行為,易與偵查程序重疊,且造成制度混淆,爰刪除此項,統一納入刑事法體系處理。
六、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主管機關已由教育部改為新設之運動部,為明確主管機關法定地位,並符合法制一致性,爰修正第二條條文,將主管機關明確為「運動部」。
七、第一條條文增列主管機關之政策推動定位,以彰顯本條例不僅為財政性制度,亦為統籌運動產業與體育政策之重要法源依據,有助於整體體系推動與資源整合。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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