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及第26條,將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增訂營利事業舉辦「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原文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企業自辦全民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支出可列為費用且不限金額,有助鼓勵運動事業與企業投入、提升民眾運動意願與習慣。
主要影響對象
舉辦運動賽事活動的營利事業、運動事業、體育團體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26條(增訂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運動部成立、鼓勵企業舉辦運動活動帶動全民運動;疑慮:費用列支無上限的財政影響與適用活動的認定標準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其他「24條/26條」運動條例版本適用對象重疊,建議併同比較企業自辦活動的優惠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鑒於立法院於114年1月7日三讀通過成立「運動部」以及與其有關的7案組織法案,制定「運動部組織法」、「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及「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3案,與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教育部組織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4案。成立「運動部」,故本運動產業管轄機關已非教育部,爰酌修改為運動部。及為鼓勵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並提升全體民眾運動意願與習慣,故修訂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遂增訂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亦可享有所得稅法之優惠,以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藉此鼓勵運動事業或民間企業加入運動發展的行列,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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