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指娛樂稅原為抑制奢侈消費、提倡節儉而設,但我國近年大力發展藝文與運動產業,已與原立法目的相違。主張將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及各項競技運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文與競技運動可免徵娛樂稅,與文化部、教育部的扶植補助政策一致,有助相關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與競技運動產業及相關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藝文活動排除課徵)、第二條及第五條(競技運動排除課徵)、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核備改備查)、第十條(配合無印製娛樂票修正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課徵目的已與扶植藝文運動政策相違、避免一邊補助一邊課稅;疑慮:擔心地方財源減少及課徵與免徵項目的界線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採直接排除課徵、與授權地方停徵的他案路徑不同,可對照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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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有鑑於娛樂稅法於1980年修正時係針對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予以徵收,課徵之目的係為藉此提高奢侈性消費之成本,以達提倡節儉之政策目的。然我國近年大力支持並發展藝文產業,各項競技運動及全民運動之推廣亦為我國重大政策發展方針,顯已與當初立法目的相違背。爰為支持與發展藝文及運動產業,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現皆為文化部發展我國文化內容扶植及補助之項目,與娛樂稅抑制奢侈性消費風氣之政策節制之課徵目的相異,爰將上述項目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之外。(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各項競技運動及全民運動之推廣為我國重大政策發展方針,係為教育部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推動之政策之一,為培養各項體育運動人才、提升我國競技運動之競爭力,爰將競技運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五條)
三、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將娛樂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七條)
四、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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