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將原規定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的「廠場」定義提升至工會法本文。增訂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要件,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限制勞工組成廠場工會的要件取得明確法律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回應憲法法庭判決對施行細則失效的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組成廠場工會者、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應符合的要件;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涉及勞工結社權的重要事項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法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疑慮:廠場認定要件的寬嚴是否會放寬或限縮勞工組織工會的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個版本工會法廠場修正草案,建議比對各版「廠場」要件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