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5210000

「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復議
最新進度
2025-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將原規定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的「廠場」定義提升至工會法本文。增訂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要件,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限制勞工組成廠場工會的要件取得明確法律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回應憲法法庭判決對施行細則失效的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組成廠場工會者、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應符合的要件;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涉及勞工結社權的重要事項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法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疑慮:廠場認定要件的寬嚴是否會放寬或限縮勞工組織工會的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個版本工會法廠場修正草案,建議比對各版「廠場」要件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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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18,2025-04-2
復議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林宜瑾等18人,鑒於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茲因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相關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本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考量現行本法施行細則係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本法有關「廠場」之規範,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增訂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定義,並明確規範所定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之法規範位階,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另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一、為符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納入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援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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