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5170000

「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復議
最新進度
2025-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同為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的工會法修正版本。將施行細則中「廠場」規定提升至本法,於第六條之一明定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要件,並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廠場工會組成要件取得法律明確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完善工會法對「廠場」的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組廠場工會者、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要件,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詳細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涉勞工結社權的廠場要件提升至法律位階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疑慮:要件設計的寬嚴及各版本差異對工會成立的實際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工會法第六條之一有多個委員版本,建議逐條比對廠場要件用語差異後再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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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18,2025-04-2
復議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有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相關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工會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考量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係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廠場」之規範,並明確規範所定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之法規範位階,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另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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