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因應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憲,修正擬制遺產課稅規定。重點是將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課稅時,明確由受贈人負擔對應稅額,避免其他繼承人代為分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因配偶受贈財產而增加的遺產稅由受贈人負擔、稅單直接送達受贈人,盼減輕其他繼承人的不公平稅負並回應憲法判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繼承人、生前受贈財產的配偶(受贈人),以及國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因應憲判字第十一號就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擬制遺產規定,明定受贈人負擔對應稅額、稅單送達受贈人,並就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分開課稅;詳細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規定使其他繼承人代為分擔配偶受贈財產的遺產稅,侵害財產權且經憲法判決違憲,應由受贈人負擔以求公平;疑慮:擬制遺產與一般遺產分開課稅及比例計算的稽徵可行性與細節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源於憲法法庭違憲宣告,建議對照判決意旨與現行第十五、十七條之一比較稅負分配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有鑑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於113年10月28日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牴觸憲法,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然未明確規範遺產稅的負擔分配,導致其他繼承人需以其繼承的遺產,分擔因被繼承人配偶受贈財產所增之遺產稅,對配偶以外的繼承人構成不公平負擔,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未提供類似於第十七條之一所規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的機制,侵害人民財產權。
二、為避免財產受贈人已捐贈或納入分配的財產重複計入遺產總額,導致不公平的遺產稅負擔,修訂規定可確保徵稅公正,並鼓勵財產受贈人在合法框架下進行財產分配或捐贈,促進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三、不管是被繼承人去世後直接留下的財產,還是依照法律規定將配偶所受的贈與財產當作遺產的一部分,這些財產應該用相同的方式處理。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在計算遺產稅時,對所有人都能公平對待,避免對配偶或其他繼承人造成不合理的稅務負擔。
四、稅務機關應根據被視為遺產的財產在遺產總額中所占的比例,來計算由這部分財產帶來的額外稅額。這筆稅款應該由財產受贈人負責繳納,因此繳稅通知書應該直接發給受贈的納稅義務人。
五、擬制遺產和其他遺產應該分開繳稅。如果其中一部分財產受到限制,不能轉移,而另一部分已經轉移了,那麼在繳稅和處理這些財產的方式上,應該分開考慮。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遺產及贈與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