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教師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明定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有職前年資的代理教師,得比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提案理由是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工作內容相近,但職前年資採計各縣市不一,形成同工不同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具教師證的代理教師在轉校或跨縣市任教時,職前年資有望全國一致採計,薪級保障較為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中小學代理教師、學校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預算編列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四十七條之一,明定合格代理教師具職前年資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並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同工同酬、保障代理教師權益、鼓勵考取教師證、回應憲法法庭裁判;疑慮:地方財政負擔、與現行聘任辦法銜接、是否連動專任教師員額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薪級採計牽動地方預算,建議留意後續財源分擔與施行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