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提案委員指出現行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限為40年,且換照延役須在執照屆滿前5至15年提出。草案主張刪除換發運轉執照期限之限制,並引國際原子能總署資料說明全球多座反應爐運轉逾40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核電廠將不受換照申請期限限制,主張者認為在符合安全規範下有助於重啟核能、維持能源永續與穩定供電。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用電戶、能源產業、核電廠周邊居民及核能監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刪除換發運轉執照期限之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全球多座反應爐運轉逾40年並非特例、積極重啟核能有利能源永續;疑慮:核安審查、核廢料處置與政策一致性問題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案併行,建議對照各版的延役條件與審查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25,2025-04-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4-25,2025-04-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09,2025-05-1
三讀2025-05-09,2025-05-1
黨團協商2025-05-08
黨團協商2025-05-1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等18人,鑑於依照現行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限為40年,且申請換照延役須在執照屆滿5至15年前提出,若未提前取得執照換發,執照到期即應停止運轉。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統計,目前全世界共計416座核反應爐,其中運轉超過40年以上者計有190座,占比達45.7%;50年以上者計44座,占比達10.6%。顯見核電廠符合安全規範下,運轉超過40年並非特例,我國應積極重啟核能發電,以利能源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換發運轉執照期限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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