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徐巧芯等委員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及第26條,將門票免徵營業稅與營所稅優惠的適用對象,由原本的體育團體擴及民間企業自辦的運動賽事或活動,以鼓勵企業舉辦活動並提升民眾運動消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間企業自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也能適用門票免營業稅與所得稅優惠,有助提高企業參與度及觀賞、參與型運動人口。
主要影響對象
自辦運動賽事活動的民間企業、體育團體,以及觀賞與參與運動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4條(門票免徵營業稅適用對象擴及民間企業活動)、第26條(營所稅優惠擴及營利事業推廣促進全民健康之體育活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民間企業與體育團體間的稅負落差、鼓勵舉辦活動;疑慮:免稅範圍擴大後的財政影響與是否造成優惠浮濫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葉元之、羅廷瑋等「24條/26條」版本方向相近,建議併同比較適用對象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等16人,為鼓勵民間企業積極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及推行促進全國國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並增加觀賞型及參與型之運動賽事或活動人數,以提升民眾運動消費之支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雖有增訂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惟由民間企業自行發起之體育活動,卻無法適用之相關賦稅優惠,可能構成阻礙民間企業參與度之因素之一。
二、再者,現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亦有規定國家針對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推行員工體育活動、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運動賽事門票等,可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措施;惟對於營利事業推廣促進全民健康之體育活動,卻亦無法適用稅賦優惠措施,失去推行全民健康相關體育活動誘因。
三、故參考以上兩項說明,爰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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