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羅廷瑋、廖偉翔等委員提出,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主管機關,並將門票免徵營業稅適用對象擴及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舉辦的賽事,另增訂企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可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業與民間企業舉辦活動可享門票免營業稅及費用列支優惠,有助提升民眾運動意願與運動消費。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事業、體育團體、舉辦活動的民間企業,以及一般運動人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24條(門票免徵營業稅擴及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賽事)、第26條(增訂第1項第6款,企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活動得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適用對象、鼓勵企業舉辦活動帶動運動產業;疑慮:免稅與費用列支無上限的財政影響及認定標準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涉及第2、24、26條,與多個運動條例版本部分重疊,建議併案比較整合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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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鑑於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無法適用現行稅賦優惠措施,為提升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明定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另外,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運動部成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
二、為鼓勵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以提升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爰修訂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與活動,凡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三、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促進國人健康及我國運動產業發展,爰增訂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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