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主要目的是提高社會住宅出租給經濟弱勢族群的比例、降低育有未成年子女申請社會住宅的門檻,並提高出租給弱勢族群的房屋所有權人免稅額度,以落實住宅政策及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利。草案希望透過租稅優惠誘因、友善生養環境及保障經濟弱勢族群申請社宅等措施,解決青年、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及經濟弱勢族群的居住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青年、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及經濟弱勢族群獲得適宜的居住環境,解決其居住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青年、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及經濟弱勢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提高社會住宅出租經濟弱勢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降低育有未成年子女申請社會住宅門檻,並提高免稅額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社會住宅出租給經濟弱勢族群比例有助於落實居住正義;疑慮:增加財政負擔、稅收減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鑑於低薪資、高物價之環境下,青年、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及經濟弱勢族群無法獲得適宜的居住環境,對此,政策上應提供租稅優惠之誘因、友善生養環境及保障經濟弱勢族群申請社宅等措施,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社會住宅出租經濟弱勢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降低育有未成年子女申請社會住宅門檻,並提高免稅額度,俾利有效落實相關住宅政策及保障人民之基本居住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低薪資、高物價之環境下,青年、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及經濟弱勢族群無法獲得適宜的居住環境,故社會住宅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比例提供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
二、實務上房屋所有權人常因稅負考量,不願出租予接受補貼之弱勢族群,為提高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之意願,保障弱勢居住權益,對於願意出租住宅予弱勢族群之房屋所有權人,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之免稅額度,俾居住正義之實現。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住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