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陳秀寳、黃捷、羅美玲、莊瑞雄等24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部組織法把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增訂非法妨害賽事公平的態樣,同時將「結夥」改為「共同」並刪除與刑法重疊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運彩業務由運動部主管、擴大妨害賽事公平的可罰態樣,並使共犯認定涵蓋同謀共同正犯,健全運動發展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運彩主管機關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二至四項增加違法態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改為「共同」以涵蓋同謀共同正犯,並刪除與刑法重疊的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增訂妨害賽事態樣、共犯認定更周延;疑慮:刪除重疊規定的影響、各版本如何併案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屆運彩修正案眾多且方向相近,建議查閱委員會併案審查結果了解最終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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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黃捷、羅美玲、莊瑞雄等24人,為健全運動發展環境,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增訂非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態樣,以健全運動發展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第二十一條規定以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之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為不法利益違背職務致生損害於他人之相關罰則。
二、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運動部組織法》,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相關事項,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因此設立運動部。運動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移轉至運動部,爰修正第二條。
三、為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增加違法行為態樣。
四、為完善相關法規,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之「結夥」為「共同」,以包含同謀共同正犯,並考量《刑法》之規定已訂有抗拒公務執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及偽造罪等罰則,爰刪除原條文之相關規定。
五、為健全運動發展環境,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增訂非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態樣,以健全運動發展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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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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