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陳秀寳、黃捷、羅美玲、莊瑞雄等24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部組織法把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增訂非法妨害賽事公平的態樣,同時將「結夥」改為「共同」並刪除與刑法重疊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運彩業務由運動部主管、擴大妨害賽事公平的可罰態樣,並使共犯認定涵蓋同謀共同正犯,健全運動發展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運彩主管機關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二至四項增加違法態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改為「共同」以涵蓋同謀共同正犯,並刪除與刑法重疊的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增訂妨害賽事態樣、共犯認定更周延;疑慮:刪除重疊規定的影響、各版本如何併案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屆運彩修正案眾多且方向相近,建議查閱委員會併案審查結果了解最終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