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2160000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並增訂以政府基金投入運動產業發展。另將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折抵營所稅的數額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五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業可望更易取得政府與民間資金,企業捐贈誘因提高,有助活絡運動產業並擴大全民運動賽事與活動。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事業、職業與業餘運動業、捐贈的營利事業,以及參與全民運動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13條(增訂政府基金投入與優惠引導民間資金)、第26條(全民運動賽事活動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第26條之2(捐贈折抵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五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扶植發展初期的運動產業、比照文創產業引導民間資金、促進全民運動;疑慮:折抵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五十的租稅損失及受益對象集中度等財政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有多個修正草案,減稅比例與適用範圍各異,建議併同比較各版本的財政估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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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許智傑、羅美玲、莊瑞雄等23人,為健全運動環境,促進全民運動,帶動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增訂政府基金投入運動產業發展,提升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以活絡運動發展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產業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運動相關事項得享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
二、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運動部組織法》,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相關事項,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因此設立運動部。運動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移轉至運動部,爰修正第二條。
三、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規定,運動相關產業正值發展初期,中央主管機關應帶動運動產業發展,應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為運動產業奠定發展基石;且政府為發展運動產業發展,亦應參酌對文創產業之扶植措施,以政府資金挹注,進而引入民間資金,活絡運動產業發展環境,爰修正第十三條。
四、為持續推動全民運動,修正第二十六條,增列營利事業辦理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及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為持續加強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誘因,將捐贈金額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提升至百分之二百五十,爰為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
五、為健全運動環境,促進全民運動,帶動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增訂政府基金投入運動產業發展,提升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以活絡運動發展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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